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 >> 案例精选 >> 文章正文
用人单位以签订其他协议方式掩盖劳动关系 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劳动法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劳动法律师  阅读:

基本案情

20135月至20144月期间,某培训学校安排员工柳某至长征宾馆从事停车场管理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室外,月工资2550元。某培训学校未与柳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显示柳某自愿到某培训学校学习,并服从边学习、边实习的安排。

某培训学校主张《协议书》即是与柳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和权益义务,所涉内容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柳某认为《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其在某培训学校学习的内容、课程的安排、学习的方式、培训费用以及其应该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等,这些内容并未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中缺乏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协议书》旨在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现,《协议书》根本无法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柳某主张某培训学校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培训学校与柳某签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内容的要求,《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判决某培训学校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柳某为某培训学校提供劳动,双方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培训学校与柳某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主要是关于学习、实习的约定,未体现出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和形式的要求,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

某培训学校以签订学习、实习协议的方式,掩盖劳动关系,规避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不守法、不诚信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都是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定纷止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目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应依法用工、诚实守信,尊重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