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共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自此又开始对外籍人购买房地产进行了限制。
这个政策是在当时房地产价格飞速上涨的背景下出台的,不过各地执行的力度均不一样。此后房地产价格增速开始放缓,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后,房地产价格又开始回落,中央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政策,对外籍人购房的限制虽未取消,但在具体执行上已出现松动迹象。目前外籍人在沪购房、贷款的限制虽不如前几年严格,不过六部委的这个文件还在发生作用,因此购房时应当考虑是否符合购买条件,并尽量在签订合同之前向交易中心进行询问,以免合同签订后又不能办理出产证形成纠纷。
目前外籍人购房时除了国内人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港澳同胞提供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往来大陆通行证;
(2)台湾同胞提供台胞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3)外国人提供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居留证的提供中国公证机构的护照中文译本)
2、符合购房条件的材料:
(1)非港、澳、台外籍人士需提供在境内工作或学习满一年的证明。(劳动合同或满一年的签证等)
(2)购买一手商品房的,须提供:
A权利人2人以上的,递交共有申请,申请权利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应递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B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查意见书》
C取得房地测绘证明后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权证即可。
(3) 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
A买卖合同公证书
B涉外审批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审查意见书》
C《房屋评估报告》
D《房地测绘证明》
3、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明 (同上)
(2)首付证明
(3)贷款人的收入证明、学历证明及资信证明
(4)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夫妻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贷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此项证明都应通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外籍人如果委托代理人购房,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在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的权限及期限,以免因授权不明给委托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