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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去世,继承人有权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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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

 

  原告张某。

 

  原告郝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与被继承人张某某于198042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一女即原告王某。原告张某、郝某某系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母。1995520日,被告王某某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28号甲103室房屋产权,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被告王某某。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04113日去世,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张某某去世时除本案系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28号甲103室房屋外,还留有公积金3,082.16元、养老金6,694.20,原告王某他处无房,现在外租房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28号甲103室房屋的现有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28号甲103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

  

     二、原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郝某某房屋折价款各人民币10万元,支付被告王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

 

【上海房产律师评析】

 

   第一、产权人去世,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的,进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配偶王某某及其女儿王某、父亲张某、母亲郝某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28号甲103室房屋、公积金3,082.16元、养老金6,694.20元系被继承人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上述财产系张某某、王某某的共同财产,其中的50%份额属于被告王某某,其余50%的份额系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由三原告及被告各继承12.5%的份额。

 

     第二、房屋归属看谁更需要,不以份额为唯一依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陈春路某室房屋已判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而原告王某他处无房居住等实际情况。故,王某更需要房屋以满足居住的基本需求,原告王某要求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由原告王某给付其余二原告及被告所享有份额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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