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刘荣。
被告刘继刚。
被告盛颖。
被告刘乃文。
被告刘继刚、盛颖系夫妻关系,原告刘荣、被告刘乃文系被告刘继刚、盛颖之子。1980年原、被告申请建造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一心村X号二上二下楼房及平房一间。1991年办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刘继刚名下。因原、被告对上述房屋产权产生争议,以致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
楼房左上第一间归原告所有,其余归被告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评析】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本案系争房屋经相关部门批准审核,应为合法建筑,属原、被告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房屋的分割意见一致,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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