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律师网-房地产纠纷案例精选 >> 文章正文
房价上涨,分家析产依然依据家庭协议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一份家庭《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由于房价涨了,罗先生与4个弟妹在继承老母房产份额上发生争议,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他们的老母亲在浦东新区一套房屋中的份额按约归罗先生所有,由罗先生独自继承。

 

    罗先生与母亲在位于浦东新区共有一套产权房,建筑面积约72平方米,该房系动迁所得。关于该房产权归属问题,罗先生与4个弟妹及母亲曾协商后,于20067月签订一份家庭《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约定由罗先生支付4个弟妹各3.5万元,作为4个弟妹放弃此房屋产权的补偿,并明确在该协议签字,付清上述款项后,罗先生在母亲身故后拥有房屋产权。去年2月他们的老母过世后,罗先生为办理产权变更与弟妹产生分歧,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罗先生诉称,自己与4个弟妹及老母签订过一份《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约定由自己分别支付4个弟妹各3.5万元,作为他们放弃房屋产权的补偿,签约后,自己向4个弟妹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而,当老母去世后,要求他们配合办理房屋公证手续却遭拒绝,故请求法院确认老母的产权份额由自己继承。

 

    4个弟妹辩称,讼争房屋系通过动迁所得,应当属于母亲所有,只同意大哥有使用权,但产权不能变动,此房价现在和当初完全不一样了,他们4人应当也有份额。同时认为协议中确认的大哥支付每人3.5万元是作为将其列入产权人之一的补偿,不等于房产权全部归其所有,故不同意大哥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老母的房屋产权份额归属,双方在达成的《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中已非常明确,即在罗先生各支付4个弟妹各3.5万元、协议签字后,4个弟妹即放弃房屋产权,在老母身故后罗先生即拥有此房屋产权。现4个弟妹辩称收取大哥3.5万元只是将其名字列入产权证的说法,与协议中的表述意思不相符合,故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