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很显然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属地管辖,属地管辖的连接点是违法行为“发生地”。那么问题来了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如何理解,工商部门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当做限制性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其实这个
律师观点:
律师个人认为工商部门等行政机关不能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做扩大解释,理据如下:
一、现在是融媒体时代,笔者注意到不少基层工商部门等行政机关的网站或公众号上发文,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等观点,本质就是认为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做扩大解释。
持这种观点,个人认为可能很大一部分原因错误的理解了中国人大网 2002-04-18“违法行为发生地”如何认定 这篇文章。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flwd/2002-04/18/content_293093.htm
1、首先这篇文章发布于2002年,目前是2025年,已经是20多年前。
2、这篇文章对并未说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做扩大解释。
3、这篇文章只是通过举例方式解释如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实践当中一个违法行为整个过程可能分步骤实施,会经历多个地方,行政机关要确定实际处罚的是何种违法行为,然后依据实际要处罚的违法行为确定发生地。譬如是对销售假药行为进行处罚,认为实际销售行为地机关有处罚权,行为人在销售前实施的制造和运输假药的行为发生在别地,在此只能看作是销售假药行为的前期准备,实际上只是在解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属地如何确定。
二、行政机关无权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做扩大解释,也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应有之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在该条之后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做扩大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句话完全可以删除。
三,具体到行政机关部门规章,如果认为对违法行为发生地有不同的解释,也需要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现行明确规定为限。
比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做扩大解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只需要第七条就可以了,没必要保留第十条等管辖规定,完全可以删除,因为执法机关可以“自由”解释。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文件规定:。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严禁逐利检查。严禁任性处罚企业。因此行政机关无权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做扩大解释,也是国家着重规范的方向。
五、2024-12-26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三批)——行政诉讼专题。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1051.html
在问题4的解答中也明确,行政执法管辖中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的管辖原则亦是如此。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与其法定职权的空间范围相一致,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以扩大解释的方式突破地域管辖规定。
(文:杜黄海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