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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已取得外国国籍无法分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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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我是上海静安区某征收地块公房的承租人,我在美国外生活多年,已入籍,我去美国后,因为我弟弟一家当时居住条件不好,我将该公房给我弟弟一家居住,顺便委托我弟弟帮我管理该公房,后我弟弟将其儿子的户口迁入该公房,现遇征收,我回国签征收补偿协议时尚没有矛盾,签约后,我侄子突然以我是外籍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为由将我起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您虽为系争公房的承租人,但在系争公房被征收前,已取得美国国籍,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不属于中国公民,故难以享有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较早之前上海地区有案例判决考虑到承租人虽已加入外籍,但公房的原始来源、贡献与承租人有关等因素,亦有判决承租人可适当参与分配的案例。但近年来判例表明对该问题,法院基本一致倾向认为,从公房的性质上看,公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房的征收安置体现的是国家对居住其中的中国公民居住权益的保障,具有政策性、福利性和保障性的功能,不同于商品房和普通私房,公房征收安置的对象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籍人士,即便是承租人,也不应作为公房征收安置政策的保障对象。若法院查明承租人在公房征收之前,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下,即便尚未注销公房内户籍的情况下,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仍然认定该承租人无法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承租人已取得外国国籍无法分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怎么办:

律师支招:上海地区公房拆迁时,此类纠纷经常遇到,如您作为承租人,已取得外国国籍,在公房征收时,遇到这种难题如何处理。律师个人认为,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民事权益,允许家庭成员在征收之前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以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预先作出约定,也允许在征收时达成分割协议。同时考虑到房屋征收,除了对房屋面积的“三块砖”部分的补偿,还有较大比例的各类签约奖励、搬迁奖励。虽然承租人已加入外国国籍,但承租凭证上仍是承租人本人名字,按规定征收部门仍需要与承租人本人签约,因此在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可暂时不着急签约拿到该户签约奖励,先与公房内户籍人员协商沟通,达成并签署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协议后再签约,户内人员考虑到尽可能多的拿到签约奖励等因素,容易达成书面协议,但一旦先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家庭内部再协商如何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此时承租人手里没牌,通常都会陷入困境。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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