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最多可在60天内完成。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期限不超过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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