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陆天、陆地是两兄弟。系争房屋是陆天承租的公房。被征收前,系争房屋有陆天、陆地二人户籍在册。被征收前房屋由陆地对外出租。两兄弟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协议载明:“xxx路xxx弄xxx号房屋由陆天、陆地共同所有。现遇到拆迁。拆迁款兄弟两经协商分配如下:陆天得百分之肆拾(40%),陆地得百分之陆拾(60%),总拆迁款包括所有各种拆迁补偿款在内。”
2016年7月31日,陆天与征收人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xx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
根据征收协议,被征收人为陆天,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16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25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25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xxx元,包括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该户选择货币补偿;其他各类补贴奖励包括居住房屋装潢补贴、居住房屋搬迁费、居住房屋家用设施移装费、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签约比例奖、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结算单上另有签约比例奖超比例递增部分、按期搬迁奖、临时安置费补贴、早签早搬加奖、增发临时安置费补贴、签约搬迁计息奖。
后陆天不认可两兄弟之间40%和60%的分割协议,原因是他一直在外地,不了解上海的房屋拆迁政策,显失公平,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该分割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原、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最后判决驳回陆天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般而言,家庭内部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签订的财产分配、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字就表明对协议内容的任何。没有特殊的情况,法院都是会认可并要求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的。
因此,在签订这方面协议的时候应当了解清楚情况,考虑周全,例如本案,涉及到的拆迁补偿金额较大,如果盲目签约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极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