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借款的,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关于子女购房时父母出资的性质属于借款还是赠与,长期以来存在较大争议。若该出资属于借款,子女当然要负担归还的义务;若该出资属于赠与,子女则无需归还。而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大多数子女在刚刚参加工作、准备购房时,往往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其目的是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而非日后要回这笔出资。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在父母一方主张该出资为借款时,应当由父母一方承担证明责任,而非由子女或子女配偶一方来承担证明责任。父母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供书面赠与合同、表明该款项系借款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若父母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借款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将该笔出资认定为赠与。
二、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在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父母对己方子女的单独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呢?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赠与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往往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存在,因此对于是否存在口头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遭遇离婚纠纷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司法实践中,在不存在明确赠与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若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将房子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认定为父母赠与给己方子女一人的意思表示,此处在《民法典》施行前后并无变化。
而针对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情况,区别于《民法典》施行前“按照双方父母出资比例划分夫妻双方份额”的规定,自《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夫妻双方份额:①对于房产份额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事先的约定处理;②对房产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在没有双方父母均未明确表示赠与某一方的情况下,应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