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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欲卖房回台定居 妻女居住赡养费僵局如何破解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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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核心提示:薛晓珍与台湾男子张林伟结婚近十年,育有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到法院诉讼离婚。因张林伟表示欲出售上海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返回台湾定居,通过一...

 

薛晓珍与台湾男子张林伟结婚近十年,育有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到法院诉讼离婚。因张林伟表示欲出售上海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返回台湾定居,通过一审判决取得女儿抚养权的薛晓珍顿时陷入困境:唯一的居所若被卖掉,母女俩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女儿每月的抚养费能否按时兑现?

 

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准许两人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的判决,同时综合考虑抚养费实际执行问题及薛晓珍的经济困难,改判张林伟以每月5000元计,一次性支付女儿从现在至成年共十年的抚养费60万元,并补偿薛晓珍及女儿两年居住费用12万元。

 

男方起诉离婚,欲卖房返台定居

 

张林伟、薛晓珍于20084月登记结婚,于200912月生育一女林小甜。婚后,张林伟、薛晓珍居住于上海某处房屋,该房屋为张林伟婚前财产。20168月,张林伟突发疾病回到台湾治疗,随后欲卖掉上海的房产定居台湾,要求薛晓珍和女儿搬离,遭薛晓珍拒绝。

 

20175月,张林伟在上海向薛晓珍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女林小甜随张林伟共同生活,薛晓珍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林小甜年满18周岁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自愿离婚,且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考虑到张林伟自身身体状况不佳,难以独自抚养女儿,而薛晓珍有固定的工作,收入有保障,身体健康,女儿实际已经随薛晓珍生活等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生女儿由薛晓珍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故判决张林伟每月给付薛晓珍子女抚养费1000元。

 

薛晓珍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审改判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居住补偿

 

薛晓珍上诉称,上海的房屋是其与女儿的唯一居所,张林伟现欲出售该房屋返回台湾定居,将直接造成母女俩居无定所、生活困难;一审法院判决张林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未考量张林伟在大陆及台湾的财产情况,所判抚养费金额明显偏低,也未考虑抚养费日后的执行障碍。因此,薛晓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张林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解决母女日后生活问题。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其一,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张林伟明确表示其欲出售上海房屋后返回台湾定居,若抚养费每月支付,在张林伟日后未能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则可能造成林小甜的抚养费难以执行。其二,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本市未成年人的抚养及教育成本,张林伟虽辩称其有病在身无收入来源,但除去在台湾的财产法院无法查明外,仅其在上海的一处房屋其自认价值500余万元,应认定张林伟具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一审判决每月1000元明显偏低。其三,我国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双方无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薛晓珍现所居住的上海某处房屋属于张林伟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离婚后,薛晓珍除承担日常开销外还需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考虑到薛晓珍的收入状况应属经济困难,张林伟应予以适当补偿。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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