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律师咨询 >> 文章正文
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咨询网  阅读: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