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系被告王某母亲,且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被告王某因结婚将户籍迁出系争房屋并搬出系争房屋另行居住,离婚后又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处但从未实际居住。原告周某在房屋征收后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因被告户籍在册且多次阻拦导致无法领取相应征收补偿利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户籍在离婚后虽迁入系争房屋,但自户籍重新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故本案中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原告所有。
【案例释解】
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如“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公房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利益,本质上仍属于同住人的认定问题,应严格按照同住人标准予以认定。女儿出嫁后户籍迁出且随夫家居住,则其居住利益应当在夫家中予以保障,离婚后仅将户籍迁入并不当然具有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资格。反之,如该“外嫁女”结婚时并未迁走户籍及搬出居住,或离婚后不仅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且在系争房屋处实际居住,如其不存在他处有房的情况,仍应保障其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