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房产律师法律咨询网 >> 文章正文
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 谁有权做新承租人 上海房产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谁是新的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是公房使用权人的代表。承租人享有公房的居住使用权、公房的购买权以及公房被征收时的签约权。正是因为承租人的权力很大,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之间就谁做新的承租人往往争执不下,甚至引发家庭矛盾。

 

那么,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如何确定呢?

 

根据上海市租赁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承租人产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商确定,一种是由物业公司指定。后一种产生方式是对前一种产生的补充。只有协商不一致时,方可由物业公司指定。

 

新承租人的产生范围也有两类:一类是户口在册的共同居住人(部分人员不要求有户口,例如: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配偶且实际居住)、另一类是原承租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后一类产生范围是对前一类产生范围的补充。只有没有共同居住人时,新承租人方可从原承租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中产生。

 

简而言之,原承租人死亡后,该处有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物业公司在共同居住人中指定;该处没有共同居住人的,由原承租人配偶、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由物业公司在配偶和直系亲属中指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