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律师咨询 >> 文章正文
离婚必须在结婚所在地民政局吗 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不是。内地居民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因为婚姻登记是与一个人的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离婚登记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10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