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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有什么法律风险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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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一经解除即生效。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抚养权等约定是否有效则在于双方是否同意协议内容或一方有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案例简介

 

张林伟薛晓珍双方为规避深圳限购政策,决定假离婚再买一套房产,20172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张林伟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南山房产归张林伟所有;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龙岗房产归张林伟所有,剩余贷款由张林伟承担;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两个小孩归张林伟抚养,薛晓珍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双方仍维持同居生活,并于20174月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薛晓珍名下,双方共同还贷。现薛晓珍发现张林伟与公司同事暧昧不清,其了解到张林伟一直对外宣称已离婚,薛晓珍认为双方之前是假离婚,且一直都维持婚姻生活,故要求认定离婚协议无效,张林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律师分析

 

1、离婚行为是否有效,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

 

很多当事人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既然是假离婚,且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保持同居状态,应视为婚姻关系自始未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实际上,自夫妻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即意味着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必须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恢复婚姻关系。故本案中张林伟薛晓珍双方已于20172月协议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此已经解除,不能因为双方继续同居而恢复,除非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

 

2、财产分割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林伟薛晓珍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虽然双方的“真实意愿”并非离婚,但是在薛晓珍无法举证证明离婚协议内容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法院经查明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一般会认定离婚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外,法律规定的前述撤销权的行使除了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获得支持外,还有一个期限限制,即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撤销之诉,而且这个“一年”在法律上是除斥期间,是不适用中断的。回归到本案,张林伟薛晓珍协议离婚已逾一年,薛晓珍亦无法要求变更、撤销离婚协议内容。

 

3、新增财产所有权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张林伟薛晓珍离婚后购置的登记在薛晓珍名下的房产,如首付款、还贷款项均来源于薛晓珍名下存款、收入的,则该房产应属于薛晓珍个人财产;当然如首付款系双方共同出资,或来源于张林伟名下存款的,法院还需根据首付款项来源、双方同居事实、还贷款项来源等因素综合确定房产分割比例。

 

4、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若干意见》)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鉴于在法律层面,本案中张林伟薛晓珍婚姻关系确已解除,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现薛晓珍想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若查明确实存在前述条款规定的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才会判定变更抚养权,而对于是否存在法定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主张抚养权变更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回归到本案,薛晓珍系举证义务方,若其不能证明存在前述法定情形,势必面临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综合前文所述可知,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一经解除即生效。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抚养权等约定是否有效则在于双方是否同意协议内容或一方有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律师提醒,不管双方是否存在“假离婚”的想法,只要是涉及到离婚协议的拟定、签署等事宜,均需谨慎对待,否则一旦签署对自己不利的离婚协议,将来想通过撤销或变更协议内容来维权确实存在较大难度。当然,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在离婚协议中的表述不全面,实务中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案件确实存在,在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不乏通过此策略成功维护权益的成功案例。但是个案情况不同,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中可分割财产的范围、金额等均需根据双方离婚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方能确定。(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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