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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赠与给妻子 离婚能要求撤销赠与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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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引言:婚前个人房产赠与给妻子,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但是没有去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现在要离婚这房产能否撤销赠与呢?下文将以案说法。

 

  事件回顾:

 

  冯先生与王女士在日本留学时相识。冯先生回国后购置了本市大同花园的两套房屋。王女士回国后,两人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即产生了矛盾。为平息矛盾,两人于7月签订了一份房产财产转让约定,冯先生声明将自己婚前购置的其中一套房子转让给妻子,上述房产自声明签订之日开始,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与双方夫妻关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在受赠人栏内签字。但在房产交易中心,该套房屋的产权至今还在冯先生名下。同年11月,王女士即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两人为了财产分割又接连打了几场官司,其中就涉及到该套房屋的产权。王女士认为该套房屋的产权应当确认为自己所有。但冯先生则认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自己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冯先生与王女士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该套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冯先生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遂判决驳回了王女士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观点争议:

 

  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将婚前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双方的婚前约定是约定财产制协议,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由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财产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公民财产性协议,还要考虑其特殊性。《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涉及的主要不是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财产流转关系,而是公民个人婚后的财产状况问题,因此,《合同法》中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应结合《婚姻法》的限制性规定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参考合同生效的条件等,综合考虑决定。

 

  因此,在起草婚内财产约定时,如涉及房产过户问题,应明确过户的条件及时间,并在条件及时间成就时,及时办理过户,彻底杜绝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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