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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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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情:

 

  城口县人张某(男)与肖某于2011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年底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就财产的分割出现了争议。张某婚前炒股开设了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场价值10万元,婚后张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12万元;且张某婚前购买了5万元国债,因国债近几年波动不大,张某婚后一直没有进行任何操作,离婚时账面市值5.6万元。离婚时肖某要求对股票及国债的收益进行均分,遭到张某拒绝。

 

  分歧: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就肖某对股票及国债的收益进行均分的要求,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票及国债的收益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肖某要求均分合理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股票的2万元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6千元的国债收益,由于婚后张某没有进行任何操作,应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张某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又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区分投资收益和自然增值。按照《辞海》上的解释,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自然增值,字面解释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此过程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非主观意愿所能控制。

 

  因此,本案中张某婚前购买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断买进和卖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离婚时的增值收益属于主动增值,即为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婚前购买的国债,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其账面收益部分属于被动增值,离婚时认定为自然增值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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