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社会习俗的原因,在中国农村地区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还是非常普遍。关于如何认定彩礼的问题,笔者在之前曾撰文已经进行详细阐述,本文就不在赘述。本文着重讲述就夫妻双方为了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付的彩礼,但因各种原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此情形下,彩礼是否需要全部返还。
或许不少离婚夫妻认为,因双方未领取结婚证,那肯定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已经有明确规定。但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特殊情况,并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律判令全部返还。笔者就曾代理过女方就男方提出要求全部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主要的理由在于,虽然双方未办理形式上的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3年,且双方已经生育一子。男方给付的彩礼其中一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更重要的是,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原因在于男方父母的反对,并非女方原因。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酌定返还一部分尚未使用的彩礼。
综上所述,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若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