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婚姻法》施行之前,我国法院确实曾经从维护家庭稳定的目的出发,对出现婚外情的一方在诉讼离婚中采取了所谓的区别对待。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把有婚外情的一方当事人分为原告或被告两类:对于有婚外情的当事人是被告的案件,在诉讼中往往会认可对方即原告的诉求,可以判决离婚;而对于有婚外情的当事人是原告的案件,则往往会驳回其离婚的要求。这样做主要是认为如果法院支持了有婚外情的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会产生不好的示范作用,认为判离就是“便宜了坏人”,甚至会认为此种情况判离是鼓励那些有婚外情的人在婚姻生活中更加肆无忌惮。
但是,本婚姻律师认为法律毕竟是理性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并意识到法律的公平原则在婚姻法领域也需要切实贯彻。一味地打压过错方并不能使夫妻的感情变得和睦,有时甚至会诱使当事人采取极端的解决方式,反而成了社会不稳定的隐患。为此,我国新的婚姻法不再坚持上述处理方式,而是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与不离的唯一标准。婚姻法自此开始奉行破裂主义标准,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只是法律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的评价,并不具有道德批判功能。判决离婚既不是对有过错一方的惩处,也不是对无过错一方的褒奖。但同时,新的婚姻法在对于一方的过错行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上,也设定了赔偿制度予以弥补。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感情已是昨日黄花的情况下如果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肯定对夫妻双方均是折磨,且容易引发无法预料的更严重后果。因此,无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为了自己也为了对方及早起诉解除婚姻关系才是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