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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个人名义借款 丈夫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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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例简介:

 

张海和李晴于2015年结婚,婚后李晴想经营花店,因为开店需要以个人名义向一位好友王斌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以后还清。借款后六个月,因感情不和,张海和李晴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所有债务由李晴个人承担。而因花店经营不善,李晴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王斌将李晴和张海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偿还20万元借款。

 

在庭审中,张海以自己和李晴已经离婚,是她个人债务为由进行答辩,认为这20万元是李晴以个人名义借的,属于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法院已判决所有债务皆由李晴承担,因此其不需要偿还。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该笔债务在借款时张海并没有签字,但该笔借款是李晴和张海的共同意思表示,并且之后也的确用于共同开店经营,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所以王斌有权向张海和李晴主张共同债务,最后法院判决由张海和李晴共同承担20万元的债务。

 

律师分析:

 

什么情况下一方名义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时,如果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了解夫妻双方有明确的财产协议,各自财产和债务归个人所有,该笔债务往往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那更多的就取决于款项的用途,如果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法院会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说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人民法院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根据2018年出具的新司法解释,现在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

 

若双方离婚后,债务归属于一方,债权人的利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呢?为了防止夫妻逃避共同债务,利用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将财产归属于一方,债务归属于另一方,所以《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约定,债权人不受该些约定和法律文书影响,依然有权利向双方主张权利。夫妻间的约定也只有在债权人清楚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对抗债权人。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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