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韩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双方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0年王先生与小十几岁的郭小姐相识并非法同居,于2014年双方非婚生育一女孩。王先生自2011年开始通过转账等方式累计给付郭郭小姐人民币80余万元。韩女士随后发现王先生与韩小姐的丑事。王先生深深伤害了夫妻感情,且未经韩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与其同居的郭小姐,其侵害了韩女士的财产权益。经协商郭小姐、王先生与韩女士就财产返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至本案诉讼。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王先生在与韩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与郭小姐之间非法同居的事实,王先生擅自向郭小姐给付财产的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未经妻子韩女士同意赠与他人钱款,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根据双方往来银行流水等全部证据,最终认定王先生实际赠与郭小姐20余万元,法院判决予以全部返还。
三、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王先生因为婚外情关系处分财产,明显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该行为既侵犯了韩女士的财产权益,也有违社会道德,应为无效。
此类案件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需要重视,即给予第三者财物必须要证据能够证明。正宫合法配偶即便知道了丈夫的非法同居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其财产权益的非法行为,也是没有办法要求返还财产的。所以取得证据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