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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如何应对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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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为原则,归各自所有为例外。由于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的特殊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产生混同的情形偶有发生。随着当代生活节奏的加快物质水平的提高,婚姻关系变得相对脆弱,夫妻感情非常容易破裂,婚姻一旦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离婚时,如果一方转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本文通过部分案例简述应对之策及法律依据。

一、基本案情:

  被告宋男称原告凌女名下银行卡中有共同存款30万元,要求依法分割。

  凌女否认有共同存款并向法院提交近一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余额为339.5元。

  二审中,经宋男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凌女近三年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凌女于两年前通过转账方式向案外人凌某某转账25万元。

  宋男主张存款是离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凌女在离婚之前转移共同存款。凌女主张存款是其做生意的收益,并已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亲戚的借款,凌女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凌女银行卡内存款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二是凌女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如无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凌女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争议焦点二。凌女将卡内存款转账至案外人系事实,而对于该行为的解释凌女前后陈述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对钱款的用途、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双方本应主动、实事求是地列明财产,任何一方隐瞒或转移财产的,都将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因此,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凌女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全部案情及证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法院判决凌女应当向宋男补偿15万元。

三、实践中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

  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诉讼前,把工资卡、银行卡的资金都取出或转账,只像法院提供存款极少的银行卡流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利查询银行存款、流水的仅限法院、公安机关等部分国家机关或机构,自然人、律师均无权查询存款及流水。所以存款隐匿转移的相对复杂,难度较大。

  如果通过诉讼离婚可以申请法院调查银行流水、存款信息,没有其他更好的司法途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当然需要提供开户行和账号,因此收集相关财产线索就比较重要。

2、房产隐匿、转移

  如果当事人秘密购买房产,并进行了隐瞒,另一方是很难发现的。只能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时,就开始注意收集相关信息和线索,以备将来查询房产信息。

3、其他财产如金银首饰、贵重装饰品等拿走。这种情况没有好的对策处理,只能靠各自的道德品行约束。

四、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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