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义购买大额基金,且在夫妻离婚时尚未到期。那么待该基金到期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本息?下面通过一个案例简单分析此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林某与闫某结婚十几年,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日常家庭财产主要由林某打理,多数用于理财。2016年底,林某又认购一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理财产品,到期期限为三年。后林某与闫某感情破裂,双方选择离婚。
2018年,经法院判决林某与闫某离婚。但是在判决离婚时林某认购的基金未到期,闫某要求等该基金到期后再主张分割。2019年底,林某账户里的100万元的基金到期,并由林某一次性领取了本金和利息,一共110万余元。但,林某拒绝与闫某进行分割。
经协商不成,闫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林某领取的基金本息。闫某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主要由林某保管。该笔基金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时基金没到期,故未作出处理。现在基金到期,应当依法分割。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基金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林某不能提供证明证明该基金系个人财产,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基金本息,据此判决林某支付闫某55万余元。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事实,100万元的基金是在李先生的银行账户内,发生于林某与闫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基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无不当。第二,林某在二审期间补充相关证据,用于证明账户基金来源于案外人,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然无法证明基金的款项来源与其提供证据之间的直接关联,林某仍然没有证明资金来源于并归属于案外人。第三,林某账户中的资金已经发生了混同,即使林某所述属实,亦不应影响林某与闫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