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是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釆用抵押贷款方式取得购买房地产资金的一种购买房屋的方式。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发展,在90年代初房地产按揭进入商品房市场领域。进入21世纪以后,按揭购房已经非常普遍,随之而来的离婚诉讼中按揭房的分割问题也已成为离婚诉讼中的一大难点。笔者就诉讼中涉及到的按揭房分割问题作些探讨。
1、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房贷。
这种情况,目前法律法规没有予以直接规定,但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房贷的行为不会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笔者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按揭购房者。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是按揭者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
2、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房贷。
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务中的认识也未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决的差异。目前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买方已在婚前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仅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另一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据此,如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则该不动产财产权利应视为婚后所得,依《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二种不同观点,实际是对物权法和婚姻法相关法律的理念产生冲突所致。
笔者认为:《婚姻法》的财产关系的确定相对于《物权法》来说,应是特别法,在处理夫妻财产权利归属,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婚姻法的本意就是鼓励夫妻为家庭共同作出自己的贡献,促进维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婚前一方已在对方共同生活之前通过自己的付出得到房产权益,只不过没有从债权过度到物权,婚后取得产权证也只是财产权利形态的自然转化,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一人名义按揭购房,婚后共同继续支付按揭款的。
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也比较多见。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往往在婚前达成口头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贷手续,产权证也为个人,婚后共同归还贷款。
笔者认为,只要能证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使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时,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4、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
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主要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没有缴清全部购房款。对此情况,笔者认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在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都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此规定,可按双方的协议处理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按揭房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由争议方另行提起所有权之诉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