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都做了约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考虑到登记离婚中的财产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故双方约定去法院协议离婚,目的只是依照诉讼程序领取民事调解书,但到法院诉讼时,一方又反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认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呢?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布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是其以离婚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者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为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