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被隐瞒的财产能重新分割吗?
1992年8月,王强和林娟登记结婚,婚后养育了一个儿子。2009年2月,王强和林娟在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三项内容:第一项约定儿子的抚养、探视及费用如何承担;第二项约定两套住房的归属;第三项约定男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男方负责处理,与女方及孩子无关。
本以为从此就和林娟划清界限的王强没有想到,不到一年,林娟就反悔了,起诉要求分割王强在某建筑公司的股份。原来,王强早在2000年就和朋友共同投资开了家建筑公司,他占80%股权。可王强怎么都想不明白,协议上白字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 为了防止意外,还特意在协议上注明:“我们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上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难道自己和林娟签的协议是无效的吗?婚都离了,林娟凭什么分割自己的股份呢?
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情绪激动,针锋相对。原告林娟认为,当初在协议离婚时,王强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仅就孩子抚养问题及部分共同财产做出了处理。离婚之后,她才知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强曾投资40万元与他人注册成立某建筑公司,并占其中80%的股份,而自己离婚时对此并不知情。林娟认为,王强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前夫王强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80%的股份。
对于前妻的说法,王强很是气愤,法庭上他反驳称,当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配,林娟对该建筑公司的存在始终是明知的,不存在自己隐瞒或欺骗她的情形。所以林娟现在提出分割公司股份的要求是无理的,他也无法接受。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份协议书并未涉及公司股权的分配。在协议离婚时,原告林娟虽然已知晓建筑公司的存在,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精神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建筑公司中80%股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原告林娟和被告王强各半分割被告在建筑公司享有的80%的股权。
上海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后,王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主审该案的法官提示,离婚协议内容不可过于简单,约定不可过于宽泛,要具有可操作性。尤其要避免出现“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此类词义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应当明确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等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