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论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此,夫妻共同财产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各下,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处分的,如果要求第三人除了审查登记簿外,还需要审查交易相对人是否已婚,该财产是否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似有困难。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从事的交易行为。当然,此处善意须结合其他因素考虑,必须是真正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如果第三人明知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明知该夫妻属于分居或者准备离婚状态,仍然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则其不应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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