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房产分割 >> 文章正文
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后,可以撤销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情形,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赠与方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的问题,目前存在争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对于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婚姻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因《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故对于夫妻之间的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