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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