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适用于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夫妻双方支付其余购房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由于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故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从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债务。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不动产的产权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对父母出资部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离婚具体分割该房屋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