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部分出资购买不动产,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根据不动产过户登记时间及登记的具体权利人不同,可细分为三种情形:(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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