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律师咨询 >> 文章正文
房产无名份,小心“新婚姻法”让你净身出户-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是争议最大的条款,多种论点都是围绕这个条款展开,比如“结婚多考虑感情,不用再考虑住房”、“无房男再也不会讨不到老婆了”、“有了这个司法解释,谈婚论嫁时,很多新人会更注重情感”。视乎司法解释三大大提升了人们的思想境界,纯粹化了爱情。

 

购房结婚是一般人的最终选择,由于房价超过了一般人的购买能力,青年人结婚往往是尽到阖家之力,父母资助加上本人存款,然后还要向银行贷款,才能买到“蜗居”,更有父母为了子女结婚,让出住房,自己去郊区、昆山等地购置价格较为便宜的住房,爱子之心可见一斑。既然房产是家庭最大的财产,那么对财产的保护自然也提上日程。一方面是男方倾尽财力购买的婚房,另一方面是社会道德滑坡导致的婚外恋频出,女性担心“人老珠黄”被扫地出门的尴尬境地,当然也有男性担心届时女方出轨,导致自己“人财两空”。新司法解释种种关于房产的规定,很好的再现了这种社会矛盾。

 

新司法解释的本意并非是提倡社会价值趋向,而是保护有产者的所有权,同时也允许公民处分自己的财产,比如出资购房的父母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从社会常理来说是为自己子女购房,如果是登记在子女及配偶名下,视为对子女和配偶的赠与;还规定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贷款购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协议无法达成的,归一方所有,另外一方获得婚后还贷的部分及相应的增值。如果是婚前房产的归个人所有,增值也归个人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法律进一步保护有产者的私有财产,结婚不仅仅是谈感情,更是两个社会经济体的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促使女性在选择配偶的时候,要求法律意识,也许不久的将来,中国的律师也可以介入结婚法律业务,而不仅仅是离婚诉讼业务。

 

有些人说结婚就是讲感情,不谈物质。不过人人都有权利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现在离婚率也很高,对于女性而言人老珠黄不值钱是个客观现状,记住嫁个有房老公不代表您拥有房子,加了名字不代表拥有产权的一半,结婚前找到律师做个婚姻法律规划,比离婚时候哭天喊地叫嚷更为有用。

 

法律变迁:

 

一、个人财产经过一定年代变为夫妻共同的规定(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属共同(现行)

 

代表:2001年《婚姻法》

 

三、开始逐步承认夫妻财产分别制

 

代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