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我和老婆是2016
年登记结婚的,位于浦东新区金桥路的房子是我老公婚前购买的,没有贷款,贷款已经还清,房屋产权证上就他一个。他还是比较爱我的,婚后主动提出把我的名字加到产证上去了,没有约定份额,但是现在我们夫妻感情不好,可能要面临离婚了,请问律师,对于这个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是否可以分到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份额?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是以产权证登记为主,如果房屋产权一开始是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并且是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够买的,那么该房屋应该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咋结婚后,一方自愿把另一方的名字添加上产权证里边呢,那么属于赠与行为,产权变更之后赠与已经完成,此套房屋就属于夫妻2个人共有的财产了,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但是,本案中的系争房屋毕竟是男方婚前所购买,也没有贷款,可以说大部分的贡献或者全部贡献都是男方的,女方只是名字在上边而已,虽然女方有产权份额,但是法院肯定要考虑男方贡献的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下,女方有权分割该房屋,但是产权肯定要判给男方的,女方只能获得一定的补偿款,具体份额比例可能会在10--30%之间,拿不到市场价值的一半的,这个女方要有心理预期。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