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婚姻幸福美满,为了子女的减少压力,都会拿出毕生积蓄,积极为子女买房,可是,为了面子,一般都不会要求子女写下借条借据什么的,伤面子伤和气,怎么都不好意思开口。
等到了夫妻感情不合,闹到鸡飞狗跳的程度,对方肯定是不愿意承认属于借款的,那么对于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到底是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认为可以说,法律条文围绕父母出资购买如何认定的问题均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诉讼离婚案件中,大家依然搞不清楚该如何分割,对于父母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属于赠与还是借款的情况下,实际处理中依然存在2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后出资买房应该认定为赠与,离婚时夫妻不需要偿还。理由是根据法条规定,应该推定为夫妻的赠与,这种赠与具有亲属关系,是为了减轻夫妻的生活负担,提高生活质量而自愿赠与的,并且房产权证也登记在夫妻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全,离婚时属于夫妻的财产,和父母没有一分钱关系了。
第二另观点认为父母出资应当认定为借款,即使没有书面借条,但是基于父母是为了帮助子女生活的目的,属于资金出借性质,没有明确要求偿还,但是在离婚的时候,父母是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归还此笔债务的。
律师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子女婚后购房时,父母出资的,应该认定为借款,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除非有书面约定明确为赠与的。一般来说,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在本案中,对于50万的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款,需要双方举证,实际上双方除了转账记录以外,都拿不出任何证据,在这个情况下,女方拿不出反对证据的情况下,从照顾出资人的利益出发,考虑不当得利的情况,认定借款是比较公平的。也是符合公序良俗的。
当然了,律师提醒,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到底属于何种情况还没有定论,不少法院对于借款还是赠与回避不予处理,但是对于出资方的一方子女,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考虑此部分出资额度,在分割比例上会名下偏向出资方的子女,默认即使算赠与,也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侧面维护了父母出资的利益。
所以,综合来看,对于本案中父母的出资50万元,离婚时并不需要明确偿还,但是在夫妻分割此套房屋的时候,男方肯定会多得比例份额的。对于小孩已经年满13周岁的情况下,根据2017年修订的民法总则,超过8周岁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员,归谁抚养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并且通常以孩子的意见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