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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规定,出轨者(过错方)净身出户,有法律效力吗-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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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一、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净身出户”的条文,不可能依靠法律规定让对方净身出户。

 

在法律上,在我们国家的离婚法律上,从来没有净身出户的的规定,老百姓民间所说的净身出户,是指的是一方,放弃全部财产,然后你离婚,而法律,是要保障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全部财产,肯定不会,被全部剥夺,没有这样的法律条例规定,所以,如果你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根本是不可能的,现在,闹得比较火的一个案件就是,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件,很多网友都说,对于马蓉,这样的,最好法院能够为王宝强主持公道,判决马蓉净身出户,,并且,两个孩子,全部被王宝强一人抚养,但是所有的离婚律师都会告诉你,法院绝对不会这样判,事实上也是如此,马蓉还是分到了上亿的资产,过的还很逍遥。

 

到这里我们理清楚一个思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就是说一方即使存在外遇行为,但是要求他放弃一切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法律依据存在。

 

离婚毕竟属于民事行为,不是犯罪罪大恶极,无论他是否外遇出轨还是其他原因离婚,都不可能剥夺他的全部财产,让他净身出户,而且更多的外遇出轨行为实际是违反道德行为,否则被剥夺全部财产的一份基本生存权如何保障呢?会不会饿死呢,而且如果有了这个规定,那么就会鼓励没有过错的一方,费力去收集过错方的外遇证据,那么可以想见,各自调查外遇行为会愈演愈烈,夫妻之间充满不信任,互相猜疑,甚至有些人会故意做局。

 

 二、关于忠诚协议条款也是无效,也不能依靠婚后婚后协议约定一方净身出户。

 

曾经在2001年的时候,上海有一起离婚的案例,开庭审理的就是,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问题,如果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存在的外遇过错,是否能够根据协议约定的做到净身出户?

 

当初,法院之间发生了不少的争论,些法官认为,属于自由平等的民事主体,夫妻之间,自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谁?或者说谁出错,谁放弃财产?法律并没有禁止,因此应当有效。

 

另一些法官认为,就目前中国的,老百姓的法律水平来说,很多人签署这样的协议,并没有意识到风险,可能就是随手一签,或者是一个玩笑,你在将来,出现了这个问题,并据此剥夺了一方的全部财产,这个代价实在是太大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生存问题,并且也会变相的鼓励,费尽心思算计另一方,领导不好的社会风气,并且,夫妻之间属于特殊的,身份关系,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法院必须对此作出调整,最终,法院认定,因为和身份捆绑在一起,属于无效,法院不予认可。

 

从此以后,类似的这个案件在法院都是这样的处理结果,所以,目前全国法院,对于忠诚协议,净身出户,都是不认可,也许等到将来,每个人的法律素质高了以后,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高,法律也许会,转变态度吧!反正就目前来说,你就不要指望了。

 

无论如何,法院不会判决一方净身出户,这个问题其实是,很多离婚案件当中,如果一方有外遇,另一方,都会问到的问题,律师都会告诉你这样的答案,有一些人,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聘请私家侦探,去捉奸在床,为的就是,羞辱对方,吹口气,目的也并不是为了一定要争取到全部的财产,心态一定要放好,如果你面临离婚,聘请一个好的律师,分析你们夫妻之间离婚的原因,财产分割现状,是否存在,对你有利的因素,或者,那些对你不利的因素,能够提前避免掉,到底是采用,方式向法院起诉离婚,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才对你的利益最有利。

 

总之,目前的婚姻法并不鼓励大家去捉奸,对于外遇证据普遍采取严格审查的原则,如果是偷拍的视频和证据,一律认定为无效,拍了也没有用。也不推荐去写什么忠诚协议。

 

【法条】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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