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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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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一、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不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必须诉至法院的情形:

 

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坚持离婚的;

 

2、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4、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二、什么情形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19942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2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

相关法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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