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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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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无过错方可否向“小三”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群体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平等、健康和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配合该法的实施,随后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对于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未予以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对现实生活中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未予以规定。有学者认为应根据第三者插足情形的不同表现,作出是否可以请求赔偿的规定。理由如下: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所以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因侵权行为存在而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理论,只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有侵权行为存在;有损害事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存在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要有过错。只要满足了以上四个要件,就可以行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

 

目前“第三者”还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概念,但这并不影响无过错方向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里可以引入侵权赔偿理论,“第三者”插足这一行为虽未被法律作出禁止,但这一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权利,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无过错方,还包括其子女和家人。因此,第三者对其不道德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当然,这里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或第三者想破坏他人正常的家庭关系,即第三者主观上有恶意;如果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当事人欺骗所致,即第三者主观上无恶意,则第三者亦是受害者,对此,不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离婚过错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

 

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财产损害赔偿可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要求损害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对确定的间接损失也要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具体是指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损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压抑所致的肉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社会价值的贬损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较大,金钱买不了感情,但金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失。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其不可估价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时,则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来确定赔偿金的数额,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损害成正比。

 

3、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过错方对家庭、子女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经济状况,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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