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上海离婚律师 >> 文章正文
借钱娶妻形成的债务,离婚要共同偿还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借钱娶妻形成的债务,离婚要共同偿还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4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