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精选 >> 文章正文
离婚后,女方分得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该如何处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前言】

 

    本来离婚就是一个伤心的事情,然而雪上加霜的是,分得的房产却是被法院查封了,是否很崩溃?!这也是上海离婚律师经常遇到的案子。

 

【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曾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432日双方出资购买位于某市区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曾某一人名下。20121112日,原告刘某与曾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刘某所有。

 

曾某因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被起诉至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曾某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该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因第三人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已于2014731日查封了登记在曾某名下的涉案房产。

 

【法院判决】

 

2015年,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曾某,称其与曾某自愿离婚,双方自愿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刘某,请求法院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房产归刘某。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房产有抵押、有查封,但认为由于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应予以认可,至于曾某在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的过程中,是否因其他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刘某可另诉赔偿,遂判决:涉案房产归刘某,曾某应配合办理过户。该判决生效时间为2015615日。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加盖有该房产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落款日期为201674日的《居住证明》显示,原告从2005年开始在涉案房产居住至今。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须是经查证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且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能够证明涉案房产已于20121112日因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归原告所有,该实体权利不应被否定;且涉案房产一直由原告支配、使用,曾某从未就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至于涉案房产至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表明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曾某

 

    另外,离婚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人们的身份权及其相关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撤销离婚协议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在没有撤销的法定事由情形下,应当维持其稳定性。因此,原告与曾某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房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房产所有权已为原告所有,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能成为否认原告房产所有权的理由。物权是最完整的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未经登记的房产除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外,其他权利不能对抗物权,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不能对抗物权。且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形成于20121112日,而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时间是2014731日,可见在涉案房产被查封之前,涉案房产已归原告所有。

 

    因此,该财产不宜再作为曾某的财产予以执行。综上,原告的执行异议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停止对深圳市宝安区1号房产的强制执行,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案例分析】

 

资深上海离婚律师杜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条文本身的规定表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受物权是否办理登记手续的影响,而物权登记制度的功能仅仅是对外公示,不具有衡量合同效力的功能,即不是合同有效或无效的依据。

 

    资深上海离婚律师杜律师温馨提示各位办理离婚后的当事人,在涉及房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尽早完成房屋过户登记,这样才能尽可能的保护自身的房屋所有权不受侵害。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