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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 后果真的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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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网  阅读:

 

20115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另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22)将上述条款的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这就是近期民众高度关注的“醉驾入刑”。随着各地法院关于“醉驾”刑事判决的出现,人们对“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醉驾”入刑对每个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本文将试分析如下:

 

  一、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故意犯罪。

 

  因很多特定职业以故意犯罪作为禁入门槛,故讨论“醉驾”入刑对个人的影响之前,有必要先讨论下,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故意犯罪。对刑法修正案()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包括醉酒驾驶)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一种放任或过于自信的过失。[1]由此可见,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二、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

 

  1、不得担任律师,如已担任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对申请担任律师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如故意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将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对已经担任律师的人员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不得担任公证员,如已担任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对申请担任公证员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对公证员的要求比律师更高,不仅包括过失犯罪而且包括因职务过失犯罪,法律如此规定是鉴于公证员应对公证文书高度负责,不得存在过失心理,即便是过失前科的人也被挡在门外。何为职务过失犯罪,我国刑法中的职务过失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失职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2]对已经担任公证员的人员,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3、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如已担任将被开除。

 

  对想要担任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可见因“醉驾”被判处刑事处罚,将失去担任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资格。对于已经担任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的人员,上述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因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均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范围,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务员收到刑事处罚将予以开除处分,显然,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因“醉驾”被判处刑事处罚也将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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