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套牌车辆几经转手,现任车主驾驶该辆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前任车主均被追究连带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13年6月17日凌晨0时许,彭某无证驾驶套牌本田小汽车途经萍乡市市区某中学门口时,与路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彭某为逃避责任,没有停车,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后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6月20日,侦查机关将彭某抓获归案。该肇事车辆系无合法登记的套牌车辆,依法不能上道行驶。2011年底漆某从李某处购得该车,2013年3月姚某从漆某处购得该车,同年6月现任车主彭某从姚某购得该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20074.17元,彭某家属已经给付22000元,余额为498074.17元,由彭某承担。李某、漆某、姚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无合法登记的套牌车辆转让给他人,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等三人对赔偿款498074.17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