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4月28日,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一套房屋出售给刘某,房屋价格为88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50万元,刘某为张某偿还贷款15万元,余款23万元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张某于2009年5月28日前将出让的房屋移交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但张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刘某移交房屋。2010年1月14日,张某就该房屋的买卖又与陈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陈某,房屋售价为75万元。协议签订后,陈某向张某付清了购房款75万元,张某当即向陈某移交了该房屋,陈某已在该房屋内居住。
2010年4月16日,陈某以张某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令张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张某于2010年4月20日前协助陈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陈某承担。2011年1月24日,刘某以张某未按合同约定移交房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书,将张某的房屋予以查封。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与张某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某与张某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二、张某于2011年5月5日前协助刘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费用由刘某负担;三、房产过户手续完毕后由刘某在五日内将购房款38万元付给张某。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陈某持有其与张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向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已办理房屋登记备案),发现该房屋产权已被刘某申请法院查封,导致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刘某与张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与陈某在法院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判令张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刘某在2009年4月2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按合同支付了部分购房款50万元。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部分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刘某的诉讼主张,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张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之后,张某对该房屋已无处分权,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理应无效。法院应当撤销张某与陈某签订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与刘某签订的民事调解书的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是在刘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但其已在该房屋居住,并已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认定哪份买卖合同有效都不适合,应将本院的两份民事调解书都撤销,确认张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张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虽然陈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在之后,根据本案的事实,陈某已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并且张某已将该房屋移交给陈某,陈某同时也一次性支付了房屋款项,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形,故应当确认张某与陈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同时,撤销张某与刘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