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长途汽车时间长难免会感到疲惫,年近7旬的张大妈在行车途中起身活动筋骨,却不想碰巧遭遇车辆急刹车不慎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因与客运公司交涉索赔无果,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8.3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大妈未遵守相关乘车规则,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客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张大妈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2015年4月26日,张大妈乘坐某客运公司所属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前往江苏省宿迁市。当晚19时许,当该车辆行驶至宿迁市大兴镇大兴街关庙路口时,张大妈因长时间坐车疲惫不堪腰酸腿麻,便从座位上站起身来在过道里伸展活动一下筋骨。谁知恰巧因车辆前方出现突发情况,驾驶员许师傅赶紧紧急刹车,巨大的惯性导致张大妈站立不稳,顿时摔倒在车内受伤。
经诊断,张大妈头颅外伤,头皮血肿,右侧多处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已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张大妈遂要求客运公司予以赔偿。客运公司则表示难以接受,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张大妈乘车时未遵守相关乘车规则,不当离开座位才导致受伤。驾驶员在乘客上车后也已告知了乘车应系好安全带,事后亦积极主动陪同伤者看病救治,已善尽义务,故受伤乘客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案中,客车驾驶员为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采取紧急刹车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并不构成违约。相反,原告在客车行驶过程中,未遵守相关规定,站立于车厢中,显属不当,系造成事故的主因,故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