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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离婚案件代理词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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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阅读:

一、书写离婚案件代理词有什么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理词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二、代理词的格式和内容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建议)。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三、以被遗弃申请离婚赔偿怎么做

 

1、被遗弃申请离婚赔偿的时间: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被遗弃申请离婚赔偿的范围:

 

(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3、除了被虐待,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时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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