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就上述财产的分割作出具体规定。在合伙企业中,无论是夫妻双方同时作为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还是以一方名义出资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只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在夫妻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间无通过约定财产制方式分割财产的’,对合伙企业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形成财产的分割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夫妻之间互相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中财产份额时,法院可作为夫妻双方分割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依据,该配偶可取得合伙人的地位,对转让财产份额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夫妻之间互相转让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可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如夫妻协商将合伙企业中一方名义下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受让权后夫妻所得的全部或部分价款判决给夫妻中的另一方;(2)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夫妻间相互转让,又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夫妻一方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范围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理;(3)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夫妻间相互转让财产份额,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夫妻一方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Email:lawyerdu@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邮编200122
版权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站长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