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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住房在离婚后如何申请执行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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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

在离婚诉讼中,针对夫妻唯一的居住房屋应当如何分割,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重点、难点。所谓重点,在于现实生活中,夫妻仅有一套住房的现象居多。所谓难点,在于法院判决离婚一般都会考虑夫妻仅有的一套住房在离婚后能否申请执行?

 

    法院判决离婚一般都会考虑当事人的居住问题,一套住房不能保障离婚后双方都有房屋居住。如果法院将房屋判给任何一方所有,其又没有能力补偿另一方,法院会怎么办?是判还是不判?如果判了,没有得到房屋的一方能否实现折价款的权利?

 

    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仅有一套住房时的分割方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法理,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即意味着丧失了财产继续共有的基础。因此,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要求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分割,法院就必须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分割方法便是一人得房,另一方获得房屋折价款。然而,如果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在离婚后不愿支付房屋折价款,此时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唯一居住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条解释,意味着对夫妻离婚后得房一方唯一的居住房屋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仅能采取查封手段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但不能通过强制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折价款的权利。如果这样,法院离婚的判决也太不公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此又进一步解释: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本解释第六条让债权人感到绝望的话,那么第七条的规定又让债权人重新找到了希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以什么样的标准界定何为必需,何为不必需?这样不明确的解释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也赋予了法院很大的权利。

 

    即便法院有认定何为必需标准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基层法院可以放心大胆的执行了,相反,法院对行使这样的权利慎之又慎,因为如果执行不慎就会酿造严重后果,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为此,一些针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案件,法院一拖再拖,直至积压。

 

    可喜的是,20097月,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重树司法权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彻底清理执行积压案件。于是乎,大量的被执行人一套住房的案件又摆到了桌面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在接受采访时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党中央下决心破解执行难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上海法院有决心以集中清案为契机,结合上海实际,真正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执行难题。而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案件的执行正是上海法院在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中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这其中有的涉及银行信贷与金融安全,有的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尤其在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上海正在加紧建设金融中心的大背景下,更加迫切地需要我们加强对一套住房执行问题的研究,想方设法,破解难题。同时应勇院长也指明了一套住房执行难的破解之道:首先要坚定信心。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一套住房绝对不能进行处分,尽管具体操作流程尚无明确规定,但这决不能成为影响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实现的充分理由。我们要求各级法院首先要从思想上消除畏难情绪,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果断采取决定拍卖等直接执行措施,同时积极利用司法拘留、限制出境等间接执行措施,充分震慑被执行人,彻底打破部分被执行人借由一套住房来博弈执行力度的心理防线,促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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