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所以你所说的协议并没有生效,你可以和丈夫另行协商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或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Email:lawyerdu@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邮编200122
版权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站长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