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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须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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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导读: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一致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

 

  依《婚姻法》第 31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婚姻法》第 31条规定。离婚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不适用民事代理之规定,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双方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表明其无合法的婚姻关系而立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这一规定说明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即,当事人原则上不能选择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

 

  2、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其他有关离婚的事宜,包括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夫妻可以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谅互让、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协商,妥善解决。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地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即“确实是自愿离婚”。只有夫妻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他方不同意的,不能认为是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或以精神要挟为手段而进行的离婚登记,实质上违背了他方的真实意愿,亦不符合协议离婚这一条件。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通过熟人或用请客送礼等非法手段,瞒着他方办理的离婚登记,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3、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离婚事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适用于离婚行为。对离婚行为而言,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3项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4、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必须对子女和财严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则不能通过行政程序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所谓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主要是未成年的和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包括子女由何方负直接抚养的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以及不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等内容。

 

  所谓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在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的分割和处理,对离婚后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他方以经济帮助的问题作必要的安排,在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做出负责的处理。同时,还应切实安排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5、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要想协议离婚还必须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是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是基层人民政府下设的一个部门,其性质应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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