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担债务后,夫妻之间对债务的分担按照下列原则:
(一)有共同财产的,以共同财产清偿;(二)无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份额,以归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承担;(三)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四)一方清偿超过所应分担的债务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说明】
婚姻法的规定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就对外效力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即使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已作出明确规定:(1)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清偿债务后剩下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2)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共同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的共同债务的份额。但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效力,而无对外效力。夫妻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3)协议不成时,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经济状况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作出判决。但判决确定的仅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额,仅具有对内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4)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所应分担的债务额,致另一方免除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清偿的部分。